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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新进展:被害人患PTSD再诉主犯等9人索赔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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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7 21:39:43

    [摘要]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此前媒体报道的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小芳(化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傅某等9人赔偿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民事判决书,判令傅某等9人赔偿3.4万余元。据了解,2019年4月30日,当时14岁的小芳被傅某强奸,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据此前媒体报道,2019年4月30日,

    现代快报消息(记者 孙苏皖)湖北咸宁“14岁少女被强迫卖淫”一案有了新进展。被害人小芳(化名)再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傅某等9人索要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赔偿。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傅某等9人赔偿3.4万余元。据悉,2019年4月30日,时年14岁的小芳遭到傅某强奸,之后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及“十级伤残”。

    根据此前媒体披露,2019年4月30日,湖北咸宁55岁商人傅某在一家当地酒店内,强行与时年14岁、被人胁迫的小芳发生性关系。警方调查后发现,该案背后存在一条由多个层级的中间人、“嫖客”和受害者组成的完整犯罪链:有人负责物色“买家”,有人负责寻找未成年少女,还有人专门进行事前“说服”,共同将受害少女推入深渊。

    2020年8月,中间人陈某、陆某因“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目前均已刑满出狱。2022年4月20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傅某因强奸罪获刑7年,同时判决傅某、陈某、陆某等人赔偿小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4万余元。判决下达后,傅某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5月3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小芳及其家属针对赔偿问题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赔偿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019年5月1日,小芳被送回家后,因伤情异常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重暴力所致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需要长期接受康复治疗。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芳的诉求中包含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涉及的后期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属于前诉判决基准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其诉讼标的(新发生的损害赔偿)与前诉不同,因此这部分诉求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予以实体审查。

    经核实,部分票据存在模糊不清和重复提交的情况。小芳主张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产生的医疗费为33745.74元,法院据实统计为33660.17元。由于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支持后续2年医疗康复期费用30864元,该笔款项不应重复计算,因此小芳2022年4月至2025年新产生且未经处理的医疗费用应为2796.17元。

    小芳主张各被告按月支付后期治疗费1286元/月(暂计至2025年5月,后续根据康复期延长追加),并承担心理疏导、康复治疗等必要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从案件事实来看,小芳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其多次转学、未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就业等情况,反映出其心理疾病尚未完全治愈,截至2025年仍在治疗,已超出司法鉴定意见所确定的2年后续治疗期间。因此,原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期间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法院酌情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治疗费用标准(合计1286元/月),支持2年的后期医疗费30864元。

    法院认定,新产生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4660.17元。该费用系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损害后果,9名被告应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6年7月22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傅某等9人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共计34660.17元。

    关键词: 少女 强迫 卖淫 案新 进展 被害人 再诉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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