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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应落实平等原则 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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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3 02:56:32

    [摘要] 熊锦秋  10月7日晚,科创板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研制的某款创新药临床试验未达预期。受该消息影响,10月8日,该公司股价开盘后快速触及20%跌停;当天17:00—18:00,该公司召开投资者电话交流会,136家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合计191人参会交流。随后两个交易日,该公司股价继续下行。面对突发重大事件,市场和普通投资者消化与理解往往需要一定时间。  从该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熊锦秋

    10月7日晚间,科创板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研发的某款创新药临床试验结果未达预期。受此影响,10月8日该公司股价开盘后迅速触及20%跌停。当日17:00至18:00,公司紧急召开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共有136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合计191人参与交流。此后两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继续走低。面对此类突发重大事件,市场与普通投资者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来消化和理解。

    从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来看,该活动类别被勾选为"其他",并注明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涵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其中投资者说明会又细分为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电话交流会既不属于投资者说明会,也不属于实地特定对象调研,而应归入广义的"座谈交流"范畴。本次会议是在重大公告披露、股价剧烈波动之后进行的一场紧急线上沟通。

    依据《指引》,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须事先公告,事后应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以现场方式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然而,由于投资者电话交流会不属于投资者说明会,因此并无强制预告要求,更无网上直播义务。会后公司及时对外披露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程序上无可指摘,但在现行制度规则下,场外中小投资者与现场参会者之间客观存在获取信息的时间差,面对重大事件,这种时间差可能直接影响投资盈亏。

    少数通过特定渠道接入电话会议的参会者,能够实时听取管理层答复,捕捉沟通中的语境与细节。但绝大多数普通中小投资者既无法提前获知交流会的举办信息,也没有渠道实时接入,只能事后查阅经过整理摘编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若不留意还容易错过。文字记录难以完整还原现场问答的语境细节,待到普通投资者看到公开记录时,参会机构早已完成信息消化,甚至已据此做出交易决策。这一制度现状,可能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平等原则不应仅停留在"不拒绝少数个人投资者参会",更应面向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普惠、可及的沟通渠道。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其一,推动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网上直播。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以及重大事件触发的紧急投资者电话交流会时,可考虑将网上直播作为优先选项。尤其是紧急交流会,因其说明相关事件对股价影响较大,更有必要消除各类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时间差,将网上直播作为优先选项,打通中小投资者实时获取信息的渠道。

    其二,建立紧急交流会简易预告机制。上市公司应在交流会开始前,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发布简易预告,列明交流会举办时间与直播访问路径。简易预告重在快速告知,交易所可为此设计公告模板,兼顾紧急性、简易性与时效性。

    其三,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编制。交易所宜细化记录表编制指引,要求会后披露的记录忠实还原关键问答内容,减少选择性删减,完整保留管理层回应的语境与逻辑,降低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折损。同时可鼓励上市公司在记录表中对核心问答要点增设通俗化解读,降低中小投资者的阅读理解门槛。

    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之后主动搭建投资者沟通渠道,值得肯定。从市场实践来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平等原则仍有进一步落实的空间,不同投资者群体之间信息获取的时效差距也值得关注。若配套制度规则能够持续完善,将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更及时地接收和消化相关信息,这对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头条评论】投资者电话交流会应进一步落实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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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投资者 电话 交流会 落实 平等 原则 保障 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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