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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来源:夏津融媒   作者:夏津融媒

       阅读:1699

       发布时间:2026-08-03 18:40:47

    [摘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农(农药)罚告听〔2026〕1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夏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1日



    夏津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夏农(农药)罚告听〔2026〕17

    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单位分别于2026年5月10日、15日、18日、6月9日、25日接群众反映: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通过拼多多销售存在问题的灭鼠药产品。经走访涉案单位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现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的存在。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负责人,均未能来配合处理问题。2026年5月23日,我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负责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6年6月4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但是被你单位负责人拒收退回。因此我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夏津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送达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实: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在2025年12月30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在其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即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白马湖镇白马湖村政府街49号(顺鑫钣金美容东50米),我单位曾与2026年1月20日、6月2日对该单位实施检查,但是现场未发现有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的存在(联系县审批局确认检查地点就是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经营地点)。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整改情况,仍然没有发现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的存在。

    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同时公告送达责令改正时限到期后,也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经责令改正仍然没有改正的行为,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序号13,违法行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裁量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拟给予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序号32,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程度:一般;裁量标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拟给予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负责人杨淼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综上,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多次引起群众投诉、不满,一直未能配合调查处理,经综合裁量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夏津县岭塞农资服务店负责人杨淼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郭瑞斌    联系电话: 0534-3368828 

    联系地址:夏津县锦纺街12号 

    夏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1日









    作者:王欣

    关键词: 行政 处罚 事先 知书 公告 送达 通知 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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