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将依法从严惩处 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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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表示将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强效麻醉性镇痛剂及其类似物,具备合成变异迅速、衍生品种繁多、滥用危害严重等特征。 该意见包含18条内容,自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对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划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种类型。其中,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执行;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则依照刑法中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执行。 意见还就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界定、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明知认定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以及关联案件管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为执法和司法办案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物品和重点人员的排查与管控,同时加大对物流寄递、国际邮包和互联网的监控查缉力度。此外,还应有针对性地与重点国家开展办案协作,强化证据共享和司法协助,合力打击跨国走私芬太尼类物质的犯罪活动。 人民法院需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法院还应注重从经济层面有效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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