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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存1万定期1年忘取30年 法院判银行支付本息

    来源:百家号

       阅读:3311

       发布时间:2026-09-16 12:49:02

    [摘要] 男子存1万定期1年但忘了30年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本息!30年前,李先生在银行存了1万元定期存款,但后来忘记了这笔钱。今年他找到存单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按存单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9月15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上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分段计算的利息。李先生称,由于事务繁忙,他忘记了这笔存款。今年2月他在医院就医时找到了存单。3

    30年前,李先生在银行存入1万元定期存款,此后竟将此事完全遗忘。直到今年,他偶然找到存单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按存单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5日披露,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已于上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分段计算的利息。

    李先生表示,因事务繁忙,这笔存款早已被自己遗忘。今年2月,他在医院就医时无意中发现了存单。3月,他前往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因时间久远需要查找档案。5月,银行工作人员称已找到存单存根,确认该笔存款未曾被挂失或取走,但由于时间过长无法计算利息,建议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银行方面辩称,案涉款项已超过30年,李先生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若法院支持该存单,也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起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李先生主张按存单约定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还称,经过多次改制,仍在查找1995年的档案,若查到该款项已被支取,银行保留辩解及追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5年12月9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原某信用社)存入1万元,存单载明“存入日期95年12月9日,李先生存入壹万元整,期限:于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计息”。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负有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且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结合存单内容,法院确定本案利息应分段计算。第一阶段为期内利息: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9.15‰计算。第二阶段为逾期利息:自1996年12月10日存款到期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法院指出,某银行作为承接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金融机构,长期未兑付案涉存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的民事责任。银行以存款时间久远、多年未主张为由抗辩不予兑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分段计算的利息,同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 男子 定期 忘取 法院 银行 支付 本息 3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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