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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酒后小区挪车被判拘役 血液鉴定争议引关注

    来源:百家号

       阅读:3944

       发布时间:2026-09-15 09:37:40

    [摘要] 女子酒后小区内挪车被判拘役 血液鉴定争议引发关注。昆明女子李怡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该案开庭前,李怡质疑血液鉴定程序违法,并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云南省司法厅于2026年8月20日表示因案情复杂,需对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已暂时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驳回李怡短

    昆明一名女子因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被判处拘役,其血液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引发争议。该女子李怡在小区等候代驾时挪动车辆撞上护栏,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7.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件开庭前,李怡对血液鉴定程序提出违法质疑,并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云南省司法厅于2026年8月20日表示,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已暂时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未采纳李怡关于短距离挪车的辩护意见。8月21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5年2月1日16时30分左右,李怡驾驶特斯拉牌小型轿车载其男友前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某小区找朋友吃饭,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用餐期间,李怡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李怡与男友离开朋友家,在前往负一层途中用手机呼叫代驾,但误下单为滴滴专车。因与男友发生争吵,李怡驾车驶离。

    李怡称,自己驾车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出口附近时,车头与出口路边金属护栏多次碰撞,造成财产损失及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怡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9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李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7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怡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因取得涉案物业公司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8月18日下午,该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认定坦白,从轻处罚。

    李怡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血样鉴定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怡已于2026年2月26日向云南省司法厅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将投诉材料转昆明市司法局办理。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作出答复,拟依法对涉事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李怡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8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出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决定自2026年8月2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审理。

    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居民小区路段能否认定为公共道路,应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牌、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依法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对辩护人所提不属于公共道路的意见不予采纳。

    尽管云南省司法厅尚未就涉事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是否违反程序和规范得出最终调查结果,但法院认为,涉事鉴定机构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属于业务范围,鉴定程序符合国家标准,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结合被告人李怡的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8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李怡还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进行举报,指出一审法院未对外发布开庭公告,且审判法官要求现场仅有的两名与案件无关的旁听人员退出法庭,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女子酒后小区内挪车被判拘役

    关键词: 女子 酒后 小区 挪车 被判 拘役 血液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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