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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生离校后小区坠楼身亡 家属起诉索赔56万 一审认定学校有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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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8 07:24:13

    [摘要] 高二男生宋某(化姓)在晚自习后离校外出,后坠楼身亡。事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的一半即56.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失,对宋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父母33.8万余元。

    高二学生宋某在晚自习结束后离开学校,随后坠楼身亡。其父母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一半损失,共计56.4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9月27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失,需对宋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父母33.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出生于2009年6月,生前是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住校。2026年4月6日晚自习结束后,宋某在夜间就寝时段离开学校外出,次日在一小区坠楼身亡。

    根据警方询问笔录,宋某母亲王某对宋某高坠死亡的死因没有异议。某中学教师孙某陈述称,4月6日22时40分左右,他们在寝室清点住宿情况时,宋某的班主任发现宋某未回宿舍,校内也未找到宋某,因学校设有应急制度,便向负责安全的校领导汇报,随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上报教育局。

    某中学东大门监控视频显示,4月6日22时26分左右,宋某出现在学校东大门外侧,22时26分32秒左右消失在学校附近巷子中。监控显示,该时段学校大门外侧没有值班人员,进出大门的闸机处也未见值班人员,学生进出无人查验,门禁闸机未启用,大门内侧栏杆后虽坐有一人,但未对学生进行查验。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宋某死因为高处坠落伤。此外,某中学在某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某中学虽然在发现宋某未在寝室后立即报告领导并联系家长,但从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来看,某中学在学生出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本不应外出的住校生宋某得以离开学校。另外,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前宋某已存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不仅应传授知识,更应在安全教育、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等思想教育方面履行职责,但在这方面存在不足。综上,某中学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是导致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宋某系跳楼坠亡,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应对自身行为后果有足够认知,其明知从19楼跳下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且直接原因。事发时宋某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应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进行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和心理疏导。因此,宋某本人及其父母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某中学在某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某中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

    综上,法院确定某中学对宋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宋某父母及宋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此外,法院认定,案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2.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

    据此,6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宋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33.8万余元,驳回宋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关键词: 男生 离校 小区 坠楼 身亡 家属 起诉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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