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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岁男童坠楼致残谁担责 无偿照看者重大过错责任认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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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7 21:38:28

    [摘要] 4岁男童小王跟随奶奶赵某的朋友李某前往17楼的家中玩耍。李某进入卧室更换衣物时,小王从窗户坠落至楼下花台,重伤致残。经鉴定,小王截瘫肌力4级以下属七级伤残;两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左侧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事后,小王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6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赵某默许下带小王到其高层住宅玩耍,形成了双方事实上的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因此有义务保障小王在其管控空间内的人身

    一名4岁男童小王在奶奶赵某的朋友李某带领下,前往李某位于17楼的住所玩耍。当李某进入卧室更衣时,小王不幸从窗户跌落至楼下花台,造成严重伤害并致残。经专业鉴定,小王截瘫肌力低于4级,构成七级伤残;两节以上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侧肱骨骨折波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王父母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在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带小王到其高层住宅玩耍,双方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因而负有保障小王在其控制范围内人身安全的义务。然而,李某未能履行与临时照看职责相称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小王坠楼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明知小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允许李某代为照看,且未向李某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在李某带走小王后亦未有效制止,故赵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

    该案涉及幼童权益受侵害及如何加以保护的问题。赵某基于与李某的关系,放任李某带走小王代为照看,在履行监护义务时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李某将小王带到自家高层住宅玩耍,换衣服时把小王单独留在客厅,未将其置于视线范围内,致使小王坠楼受伤。对此存在两种解读:其一,李某带小王到家中玩耍形成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须保障小王安全;其二,法院以“重大过错”为由判定李某承担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李某对小王的照护确有不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还引出另一疑问,即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民法与刑法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差异显著。民法上的过错主要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侧重客观损害结果;刑法上的过错则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本案而言,李某带孩子到家中玩耍显然并无恶意,尽管未能照看好小王并发生意外,但这种过错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主观罪过程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坠楼事件屡有发生,尤其对幼童的照护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家长作为监护人不应轻易将幼童交给他人照看,其他人也不应轻易充当“好人”。若确需代为照看,务必尽到最高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毕竟,一旦发生意外,法律不会因照看者系无偿帮忙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关键词: 男童 坠楼 致残 谁担 无偿 看者 重大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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