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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离婚牵出九千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由谁上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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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2 11:06:44

    [摘要] 此次王某与张某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内容公开具有积极意义。视觉中国图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网友关注。2023年5月,王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前妻张某名下14处不动产,诉争财产共计9870万元。因原、被告都是退休的公职人员,因此被部分网友戏称为“史上最贵公职人员离婚案”,但实际上,当事人早已离婚,这是一桩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该案裁定书明确写道,原、被告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2023年5月,王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对其前妻张某名下的14处不动产进行分割,涉案财产总额达9870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为退休公职人员,此案被部分网友冠以“史上最贵公职人员离婚案”的称号,但实际上,两人早已解除婚姻关系,此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该案裁定书明确指出,原被告在离婚前分别任职于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二人在本案中涉及的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金额极为巨大,明显与其收入水平不符,且双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公职人员近亿元的涉案财产,更在于它作为一桩民事诉讼,却触发了刑事追诉的启动机制。这也引发了公众的疑问:当民事案件牵出刑事犯罪线索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法院应分别如何应对?

    **离婚16年后再度对簿公堂**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显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王某曾以相同诉求及事实理由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诉讼标的为1.4亿元,后泉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互揭老底”,彼此指称对方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及来源问题,涉及房产、银行存款、企业项目资金、债权、基金、股票等多种类型。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王某出生于1954年,长期在铁路系统及国企任职,2016年在国电集团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张某出生于1956年,原为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间调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调至上海后未再上班,目前已经退休。

    两人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31年。但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曾在另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中称,双方婚后财产仍由前妻张某持有。

    2011年,王某与黄某结婚。2014年,黄某曾向法院申请对王某与张某的存款进行保全。

    过往相关判决书显示,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存在多起利益绑定和民事纠纷,涉及股东资格确认、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等案由。

    王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庭审中称,张某离婚后获得的三笔财产均与上海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豫公司)有关。

    主要包括:1997年至2007年间,张某收取宝豫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2008年宝豫公司被案外人诈骗,该案于2010年将2500万退赃款退至张某个人名下;宝豫公司2013年投资青海铁路局项目,2015至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名下。

    工商信息显示,宝豫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已于2022年2月注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显示,2013年前后,宝豫公司是国电集团煤炭采购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其职能是作为贸易商,为国电集团旗下电厂对接煤炭货源。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张某曾于2018年起诉王某,要求确认其为秦皇岛汇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公司)的股东。

    张某主张,2014年汇聚公司注册成立,王某认缴出资金额812.5万元,持有32.5%的股份。此后王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734.5万元成为股东,“王某仅是相应投资的名义股东”。

    2015年2月至4月,张某分三笔向汇聚公司汇款734.5万元。但法院认定,该公司其他股东均不认可张某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亦无相关记载,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后,张某又以同一笔734.5万元资金为由,在徐州市起诉王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王某辩称,涉案的734.5万元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由王某实际控制交由张某管理的财产及产生的孳息,数额均远大于734.5万元。

    2020年,徐州当地法院以两人之间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该案不符合不当得利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

    另有一份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9月,经王某居中联系,张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洪某转账200万元。2020年,张某要求对方还款200万元。

    王某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时称,“张某转给洪某的200万元并非洪某的借款,而是我需要外汇,通过洪某兑换美元的。”2021年,法院以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

    在该借贷纠纷案中,一名证人当庭陈述,自己不知道张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因为他们一直在一起生活”。

    **律师:“既遂犯罪行为,也没办法举报”**

    王某与张某的公职人员身份,是本案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的另一大原因。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差额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00万元以上。

    本案中,王某起诉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高达9870万元,远超“差额特别巨大”的1000万元起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少军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为副厅级干部,符合申报条件。

    “甚至因房产面积小数点后一位填写不完整,也要提交书面说明。”他认为,当前的财产申报制度已相当严格,在这样的制度下,王某与张某两人能够长期将如此规模的财产置于监督之外,具有很大犯罪嫌疑,“只要这个非法财产被暴露出来,随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应如何处理?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非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多位受访者均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像本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类已既遂的职务犯罪,律师必须严格保密。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介绍,从立法法理来讲,设置律师保密义务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能够放下顾虑,向律师如实陈述全部案情。“普通公民虽然有举报犯罪的法定义务,但律师依托代理关系享有法定保密特权,和普通公民的举报义务不能混同。”

    张起淮直言,他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也碰到过当事人资产、收入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尽管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首要遵循执业保密的法定要求,不能直接向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报送相关线索”。

    他进一步说明,律师除严守执业保密义务外,可依法劝导涉案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但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对外上报线索”。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常年代理企业家离婚案,她的态度鲜明:“涉及税务风险这种行政处罚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会建议补税。但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我会选择退出,不再继续打交道。”

    **法院有移送义务**

    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关键词: 公职人员 离婚 牵出 九千 多万 巨额 财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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