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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男子坐小区车道被撞身亡 护送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来源:封面新闻

       阅读:2317

       发布时间:2026-10-16 12:21:24

    [摘要] 在一次共同饮酒后,王某护送重度醉酒的江某某回家,但未妥善照料,导致江某某滞留在小区车辆进出口车道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是车主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合规代驾驾驶员。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护送人王某承担10%的责任,死者江某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保险赔付方面,优先由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2024年1月1日凌晨,陈某驾驶小

    王某与江某某一同饮酒后,王某护送已重度醉酒的江某某返家,然而并未妥善照看,致使江某某滞留在小区车辆进出口车道,最终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是车主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具备合规资质的代驾人员。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审结,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护送人王某承担10%责任,死者江某某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保险赔付方面,优先由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2024年1月1日凌晨,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左转驶入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区时,撞上了坐在小区进出口车辆通行通道处的江某某,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前,江某某与王某等人聚餐。餐后,王某打车将重度醉酒、已丧失正常行动能力的江某某送至小区大门外,打算安置其休息。监控视频显示,江某某下车后即摔坐在地无法独立站立,王某多次尝试搀扶均未成功,江某某自行坐在了车辆通行车道内。期间,王某因等待出租车司机返还手机,未将处于危险区域的江某某转移至安全地带,放任其滞留高危区域约15分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刘某某,陈某系其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合规代驾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质。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代驾公司另行投保了限额80万元的代驾责任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江某某家属将肇事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及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9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驾车驶入居民小区未尽全面审慎的安全观察义务,未及时发现通道内滞留的行人并采取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后判断力、行动能力大幅下降,仍滞留小区车辆通行通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王某负有保障江某某人身安全、消除现实危险的合理注意义务,但在明知江某某无法正常站立、身处车辆通行高危区域的情况下,未采取转移至安全区域、联系家属等有效保护措施,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

    关于保险赔付顺位问题,法院认为,代驾服务本质上是驾驶员受雇提供驾驶劳务,车辆运行风险仍依附于车辆本身。因此,代驾肇事同样适用上述机动车保险赔付规则,应当优先由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代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对应限额内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35720元,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965元。

    法官表示,共同饮酒、护送同伴本是社会交往中的情谊行为,但一旦行为人主动承接护送照料义务,即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照料关系,产生法律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是正常共同饮酒,未主动承担护送义务,也没有极力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共同饮酒的同行人而言,发现同伴重度醉酒时,应当及时联系其家属到场交接,或者将其安置在室内等安全区域,切忌放任其处于马路、行车通道等危险地带。

    在代驾场景下,如果车主存在选任过失,比如明知代驾驾驶员无相应驾驶资质仍聘用,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未如实告知,车主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选择代驾服务时,应当确认自身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同时核验代驾平台及驾驶员资质,留存好代驾订单、保险凭证等材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固定事故证据,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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