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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胁迫女大学生发生关系辩称自愿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济宁新闻

       阅读:3468

       发布时间:2026-09-21 18:50:46

    [摘要] 男子胁迫女大学生多次发生关系,辩称女生是自愿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女大学生张某在酒吧兼职营销师时,被无业男子李某添加为好友。李某多次将聊天记录等制作成虚假信息,以对外扩散相威胁,迫使张某出于恐惧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日,李某得知张某在某酒吧兼职营销

    女大学生张某在酒吧兼职营销师期间,被无业男子李某通过私信添加为好友。李某多次利用聊天记录等素材编造虚假信息,并以向外扩散相要挟,迫使张某因恐惧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2024年12月2日,李某在得知张某于某酒吧兼职营销师后,通过私信方式将其添加为好友。李某制作了包含张某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以及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瓜条”,发送给张某,并威胁将相关内容发布至网络及学校频道。张某因害怕而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此后,李某再次以相同手段威胁张某,并再次得逞。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李某拒不认罪认罚,法院决定不予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指出,尽管张某未进行肢体上的反抗,但她在与李某的聊天和沟通中多次明确表达不情愿与拒绝,且在视听资料中表现出哭泣和求饶的情形。考虑到张某系刚成年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面对名誉受损和隐私泄露容易产生无助与恐慌心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精神上的强制。张某是在李某的胁迫下,处于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境地,因此不存在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男子 胁迫 大学生 发生 关系 辩称 自愿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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