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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遭家暴转3万求离婚丈夫反悔 法院判返还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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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1 10:41:05

    [摘要] 李女士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2023年她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先生实施家暴,致李女士轻微伤。感情破裂后二人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离婚冷静期内陈先生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几经拉扯,陈先生提出条件:转账3万元就同意离婚。李女士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向其转账3万元,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走出民政局,陈先生当即反悔不愿离婚,还要求李女士将婚前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李女士迫于处境,

    李女士在婚前以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3年,她与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陈先生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受轻微伤。感情破裂后,两人一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陈先生改变主意,拒绝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经过多次反复交涉,陈先生提出条件:只要李女士转账3万元,他便同意离婚。为了尽早结束婚姻关系,李女士向其转账3万元,双方随即再次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但刚走出民政局,陈先生便再次反悔,不愿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将婚前房产加上他的名字。在无奈之下,李女士于离婚冷静期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加名仅过了七个月,陈先生便离家出走,并在网络上对李女士进行辱骂。2025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然而离婚后,房产归属及3万元转账的争议依然未得到解决,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且陈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过错。3万元转账及房产加名均发生在双方试图协议离婚的特殊时期。结合男方索要款项、收款后立即反悔、继而要求房产加名等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其意图利用女方急于离婚、挽回婚姻的心理来谋取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无需向陈先生支付补偿;陈先生须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婚前房产在婚后加名,即便登记为共同共有,也不意味着离婚时必然对半分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赠与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综合共同生活时长、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及是否补偿另一方。本案中,男方存在家暴重大过错,对房屋没有任何出资贡献,且加名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属于突击获取财产,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此外,为达成协议离婚目的而给付的钱款,属于附条件的给付行为。若最终未能办理协议离婚,给付条件未成就,接受钱款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婚姻不应成为牟利工具,法律保护真诚的感情付出,但绝不纵容借离婚算计财产的行为。遇到家暴等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切勿为快速离婚而轻易作出财产让步,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女子 遭家 暴转 离婚 丈夫 反悔 法院 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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