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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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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08 07:22:07

    [摘要] 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苏州某机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北京某机械公司查询到苏州某机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求追加该公司原股东张某、文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依法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张某、文某辩称,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债权清理过程中清算组通知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债权人,并

    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苏州某机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北京某机械公司发现苏州某机械公司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便办理了注销登记,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原股东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并请求依法执行其名下财产。

    对此,张某与文某提出异议,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已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在债权清理过程中,清算组已通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债权人,并出具了清算报告,因此不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指出,苏州某机械公司在明知涉案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在注销登记材料中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同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曾通知债权人北京某机械公司,清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可认定该公司系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张某、文某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务,该决议构成书面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张某、文某为该案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结果。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清算程序不合法而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例,其裁判结果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重要参考:第一,必须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第二,应严格依法开展清算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第三,对已知债权人须切实履行通知义务。

    从长远来看,规范企业注销程序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有利于维护股东自身权益,对促进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若公司企图通过虚假承诺、非法清算等违法手段办理注销登记,以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将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全部债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 财产 可供 执行 股东 是否 承担 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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