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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球馆晕倒去世家属索赔40万 法院称无强制规定要求配AED

    来源:头条

       阅读:3109

       发布时间:2026-10-16 19:29:59

    [摘要] 去年9月,男子孙某和球友在江苏宜兴某篮球馆打球,在下场休息时晕倒,虽经多日抢救,但孙某最终不治去世。随后,孙某家人将篮球馆经营者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篮球馆未配备AED,导致孙某晕倒后错失黄金抢救时机,并提出了406444.76元的索赔要求。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遂驳回了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资料图

    去年9月,江苏宜兴某篮球馆内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男子孙某在与球友打球后下场休息时突然晕倒,虽经多日抢救,最终仍不幸去世。事后,孙某的家属将篮球馆经营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球馆未配置AED设备,致使孙某在晕倒后未能及时获得有效抢救,错失了最佳抢救时机,并据此索赔406444.76元。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必须配备AED设备,因此驳回了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某日晚8时左右,孙某在宜兴某篮球馆内坐在座椅上休息时突然晕倒。球友发现其状况异常后,尝试对其胸部进行按压。当晚8时18分前后,球馆工作人员对孙某实施心肺复苏;8时20分,急救人员赶到现场;9时,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孙某又先后转至两家医院继续治疗,但仍在数日后因颅内损伤去世。

    孙某家属主张,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孙某晕倒后,球馆管理人员虽然进行了人工心肺复苏,但球馆方面没有配备AED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家属认为,心脏骤停发生时,AED是唯一有效的除颤设备,球馆未配备该设备,导致孙某晕倒后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应当认定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这一侵权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家属提出了4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篮球馆经营者则辩称,孙某是在场下休息时突然晕倒,并非在运动对抗过程中发生意外。球场管理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人工心肺复苏,现场球友也同步拨打了120,急救人员于当晚8时20分到达现场接手抢救,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延误。此外,孙某的死亡原因已明确为颅内损伤,而非心脏骤停或心源性猝死。因此,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孙某家属认为球馆未安装AED导致错失黄金抢救时机,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且案涉球馆工作人员已及时对孙某尝试进行心肺复苏。因此,球馆未配备AED设备并不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孙某家属主张篮球馆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球馆内晕倒后去世,家人称球馆未配AED索赔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要求配备

    关键词: 男子 球馆 晕倒 去世 家属 索赔 法院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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