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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男子倒卖国家文物被判五年 私卖文物获刑案例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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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2 20:16:46

    [摘要]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在河道内作业时打捞到一件二级文物,未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将其倒卖牟利,因此被判定为倒卖文物罪。最高法强调,对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发现一个铜制编钟,并将其带回家藏匿。2013年3月,他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共同公布了一批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被告人在河道作业时打捞到二级文物,却未按规定上报,反而将其倒卖获利,最终被以倒卖文物罪定罪。最高法指出,对于在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后倒卖、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显示,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一条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发现了一件铜制编钟,随后将其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他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编钟卖出。2022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这件涉案铜制编钟。经鉴定,该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由于其倒卖的是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考虑到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2023年3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时,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隐瞒不报或拒不上交国有文物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涉及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不仅对唐某生定罪判刑,还依法追缴其倒卖文物所得并上缴国库,目的在于切断以犯罪牟利的可能,瓦解文物犯罪的利益链条,传递出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必将人财两空的信息。

    关键词: 广西 男子 倒卖 国家 文物 被判 五年 私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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