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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与同学争吵后坠楼致瘫痪 起诉学校索赔287万 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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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0 11:56:28

    [摘要] 女生与同学争吵后爬宿舍阳台坠楼致瘫痪,起诉学校索赔287万 法院判了!女生张某在与同学争吵后,攀爬至宿舍阳台外墙上,随后坠楼导致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及胸腹部骨折。她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87万余元,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自负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张某267862.07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最

    一名女生在与同学发生争执后,从宿舍阳台攀爬至外墙并坠楼,导致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及胸腹部骨折。事后,她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87万余元,并主张学校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判定张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在扣除学校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学校还需赔偿张某267862.07元。张某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烟台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张某是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9月3日晚,她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吵,并声称要跳楼,同学表示将向宿管报告。当晚,张某前往五楼宿舍阳台,该阳台护栏墙高约1.4米。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学校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声后发现张某已经坠楼,立即将其送医并通知家长。学校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11455.68元。经诊断,张某为四肢瘫痪、颈部脊髓损伤及胸腹部骨折等。张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显示,其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张某已年满16周岁,对从高处坠落的危险性具备充分的认知能力。她因与同学产生矛盾而扬言跳楼,并主动离开宿舍进入无人宿舍,攀爬至阳台外墙,该行为具有主动性,属于自陷风险,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涉案阳台墙体高度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坠落的现实危险。但学校在查寝及夜间巡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张某不在宿舍,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自负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的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796588.74元,学校需赔偿20%即359317.75元。法院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扣除学校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学校还需赔偿张某267862.07元。对于张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67862.0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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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女生 同学 争吵 坠楼 瘫痪 起诉 学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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