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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夜钓下水捞鱼竿不幸溺亡 法院认定自陷风险家属索赔被驳回

    来源:百家号

       阅读:3493

       发布时间:2026-10-10 09:08:36

    [摘要] 夜钓下水捞鱼竿溺亡法院认定自陷风险 家属索赔被驳回。李某与他人擅自到水库夜钓,鱼竿被鱼拖入水中后,李某下水打捞时不幸溺亡。事后,李某家属将水库承包者廖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理由是水库周边未设立警示标识,廖某存在轻微管理过错。4月26日19时30分许,案外人朱某驾车搭载李某、刘某和何某前往乐至县某水库钓鱼。20时50分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后开始垂钓,李某与何某的钓位相邻。次日凌晨4时许,李

    李某与他人未经许可夜间前往水库钓鱼,在鱼竿被鱼拖入水中后下水打捞,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李某家属将水库承包者廖某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称水库周围缺少警示标志,廖某在管理上存在轻微过失。

    4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朱某驾车载着李某、刘某和何某前往乐至县某水库钓鱼。20时50分许,四人抵达水库开始垂钓,李某与何某的钓位相邻。次日凌晨4时左右,李某的鱼竿被鱼拖入水中,他下水打捞鱼竿时沉入水中失去联系。何某不会游泳,赶紧叫会游泳的朱某下水搜寻李某,但朱某多次潜水均未找到。随后,何某拨打110报警,当天10时许,李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在询问相关人员的同时,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和取证工作。经相关部门确认,李某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尸表检查初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朱某和何某在接受询问时均称,李某是因自己下水捡鱼竿而发生的意外。

    此前,廖某已与相关方面签订水库承包延期协议,承包期限延至当年7月1日。廖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钓鱼需要收费。但李某等人当晚到水库钓鱼时并未联系廖某,也未缴纳任何费用。水库大坝周围设有多幅“水深危险、禁止垂钓、嬉戏、游泳”等警示标识牌,水库其他位置也分布有部分警示标识牌。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判断深夜擅自在水库垂钓并下水拾取鱼竿的极度危险性。他忽视风险冒险入水导致溺水死亡,属于自陷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廖某承包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及对外收费钓鱼经营活动,该水库属于经营管理的场所,廖某对进入该场所的合法垂钓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闯入者,经营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限度之内。廖某及相关部门在水库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合理安保义务,对李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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