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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后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来源:中工网

       阅读:3809

       发布时间:2026-09-21 10:51:54

    [摘要] 9月18日,务工人员刘某强来电咨询称,自2024年1月起,他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今年7月31日,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已经协商解除为由,将刘某强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被退回后,人力资源公司未再安排新岗位,并就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强向人力资源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对方却援引其与物业公司派遣协议的约定,主张补偿金应当由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承担,拒绝向他支付。刘某强问:劳务派遣员工遭

    9月18日,务工人员刘某强打来电话反映,自2024年1月起,他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物业公司做保安。到了今年7月31日,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已协商解除为由,将刘某强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被退回后,人力资源公司没有给他安排新的岗位,并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某强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方表示,按照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补偿金应由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来承担,因此拒绝支付。刘某强想知道: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后,经济补偿金到底该由谁承担?

    就刘某强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陈律师表示,刘某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人力资源公司来支付。

    陈律师进一步解释: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刘某强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被退回后,如果派遣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也有明确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补偿金分担的内部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劳动者,也不能以此免除派遣单位的法定支付责任。

    第二,“退回用工”并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并不会直接产生经济补偿金。退回之后,派遣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合理的岗位;只有当派遣单位因退回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产生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合理的再派遣安排,派遣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关于用工单位担责的边界。用工单位并非一律不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只有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并造成实际损害时,才就损害部分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针对的是违法退工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直接承担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退回行为合法合规,因此不直接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支付补偿后,可以依据派遣协议向物业公司追偿。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员工 退回 经济 补偿金 承担 务工人员 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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