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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工误拔管致老人身亡 养老院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陕西广播电视台

       阅读:2025

       发布时间:2026-09-20 14:36:29

    [摘要] 一名重伤术后老人在入住养老中心期间,两名护工进行消毒时误拔了气管套管,导致老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两名护工赔偿15万元,取得老人家属谅解书,养老中心认为这笔谅解金应抵扣自身民事赔偿。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5月,孔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住院175天,后转入邹某经营的养老中心。2024年10月25日,养老中心护工赵某、张某消毒时误拔气管套管,导致孔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名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的老人,在入住养老中心期间,因两名护工在消毒过程中误拔气管套管,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两名护工支付了15万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老人家属的谅解书,而养老中心主张这笔刑事谅解金应当用于抵扣其自身的民事赔偿金额。

    据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5月,孔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75天后,转入邹某经营的养老中心。2024年10月25日,养老中心护工赵某、张某在消毒操作时误将气管套管拔出,导致孔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是孔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起始因素),而气管切开术后气管狭窄及拔出气管套管引发的机械性窒息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此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为,孔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及误拔气管套管引起的机械性窒息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并发症的原因力为主要,误拔气管套管的原因力为次要。此外,护工赵某、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支付刑事和解金15万元,并获得家属谅解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养老中心未履行专业护理义务,护工误拔气管套管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是孔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护工已支付的15万元属于刑事和解范畴,与本案民事赔偿无关,不应予以冲减。孔某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万余元,合理合法。综合原因力比例,养老中心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30%,据此应赔偿25.1万元。邹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已确认交通事故所致基础伤情为孔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护工操作失误为直接且次要的原因。养老中心作为养老机构,未尽到专业护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裁量适当。关于护工已支付的15万元能否抵扣养老中心赔偿款的问题,法院指出,该款项系护工为取得刑事谅解而支付,并非养老中心赔付,其要求直接抵扣赔偿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邹某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姓)

    护工误拔管致老人身亡 养老院担次责

    关键词: 护工 误拔 管致 老人 身亡 养老院 被判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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