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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岁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改判工伤 法院认定为工作时间岗位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2242

       发布时间:2026-04-06 16:15:31

       评论:0

    [摘要] 一名程序员在午休时间前往公司指定的健身房锻炼时猝死,公司为其申请工伤,但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2018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程序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上下班时间可灵活调整。因工作的特殊性,员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内。中午健身无需领导批准,时间为2小时内合理。其他时间段健身需上级领导


    一名程序员在午休时间前往公司指定的健身房锻炼时猝死,公司为其申请工伤,但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018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程序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上下班时间可灵活调整。因工作的特殊性,员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内。中午健身无需领导批准,时间为2小时内合理。其他时间段健身需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018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刘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汇健身后晕倒在更衣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5时24分宣布死亡。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11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刘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工作时间。公司租用周边场地作为健身场所,应视为工作范围。刘某事发时33岁,身体素质良好,是国家二级运动员。公司监控和同事走访显示,刘某符合因工作压力大而猝死的情况。随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具有延续性,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时间。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健身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刘某事发当天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规定,且受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效益,因此应当认定刘某事发时属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岗位的判定,应结合职工从事的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进行判断。刘某健身不应视为个人行为,可以认定其事发时在合理区域。区人社局认为刘某健身属个人行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撤销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重新处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工作时间规定符合标准工时制要求,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刘某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规定,属于工作时间。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运动恢复良好精神面貌、强健体魄,提供并指定了特定健身场所,旨在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工作,与促进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刘某的行为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其事发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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