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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儿童同样构成犯罪 买卖同罪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1858

       发布时间:2026-03-22 14:10:22

       评论:0

    [摘要] 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潜逃20余年的“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关键人物“梅姨”谢某某已被抓获。经审讯,她对参与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这起涉及9名被拐儿童的重大案件,在主犯张维平等人被执行死刑后,终于迎来关键进展。针对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进行了专业普法解读。关于“梅姨”作为“中间人”的罪行,徐伟表示,根据《


    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潜逃20余年的“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关键人物“梅姨”谢某某已被抓获。经审讯,她对参与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起涉及9名被拐儿童的重大案件,在主犯张维平等人被执行死刑后,终于迎来关键进展。针对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进行了专业普法解读。

    关于“梅姨”作为“中间人”的罪行,徐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即使只实施了接送、中转、介绍贩卖的行为,只要参与了拐卖链条的任何一环,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从目前通报的案情来看,“梅姨”参与了9名儿童的拐卖行为,符合该条款中“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该案主犯张维平已因拐卖儿童罪被执行死刑,而“梅姨”作为核心中转、贩卖环节,若最终查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对于案件是否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徐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案案发后,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早已将其列为督办案件,公安机关在2016年就已立案侦查,“梅姨”多年来一直逃避侦查,因此完全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潜逃多久,司法机关都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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