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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称AI广告无标注涉嫌消费欺诈,四种隐形套路曝光附避坑指南

    来源:网络

       阅读:3320

       发布时间:2026-10-18 17:13:46

    [摘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梳理AI广告专属避坑指南引导消费者识破AI广告隐形套路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合规AI广告必有明确标识无标注内容需高度警惕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AI合成、生成的图片、视频、音频、文字等宣传素材,必须在显眼位置标注“AI生成”“AI合成”“AI虚拟人”“数字人”等字样,主动向消费者明示内容来源。目前,部分直播间、短视频带货内容刻意隐藏AI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消费提示,针对AI广告领域梳理出一份专属避坑指南,旨在帮助消费者识别AI广告中的隐形套路,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合规的AI广告必须带有明确标识,无标注内容需引起高度警惕。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明确规定,所有通过AI合成、生成的图片、视频、音频、文字等宣传素材,都必须在显眼位置标注“AI生成”“AI合成”“AI虚拟人”“数字人”等字样,主动向消费者明示内容的来源。当前,一些直播间和短视频带货内容刻意隐藏AI属性,用虚拟形象冒充真人主播或真实测评,这属于不合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虚拟形象并不等同于真人代言,凡是没有明确标注AI身份的带货广告和种草内容,切勿轻信,以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AI生成的内容并不代表产品的真实效果,消费者需要防范“AI幻觉”和过度美化陷阱。据了解,AI技术能够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编造出逻辑通顺、看似专业的文案、数据和案例,这种“AI幻觉”已成为商家虚假宣传的主要手段。不少商家利用AI批量捏造超高销量、清一色用户好评、权威检测报告、专家推荐语录等虚假内容,营造出产品“爆款假象”。与此同时,AI深度渲染和美颜修图功能可以彻底优化商品瑕疵,大幅美化产品的色彩、质感与使用效果,导致网购展示画面与实物之间存在悬殊差距。

    在实用维权技巧方面,下单购买前一定要截屏保存原始宣传页面、商品图片和效果介绍;收货后仔细比对材质、颜色、规格和功能;一旦发现货不对板,截图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便于快速退换和维权。

    消费者还应警惕AI换脸、声音克隆等造假手段,识破虚假名人带货套路。不少消费者在刷到明星或行业专家推荐小众低价产品的视频时,很容易因为名人公信力而放松警惕。事实上,很多此类带货内容是商家未经授权,利用AI换脸、声音克隆技术伪造合成的。这类合成视频往往存在画面僵硬、表情不自然、口型与声音错位等破绽,涉嫌虚假宣传与侵权。对此,提示消费者:遇到名人、专家跨界带货小众商品时,切勿冲动消费,应优先联系商家核实官方授权资质,确认信息真实可靠后再下单。

    消费者还需重点守护自身的肖像与声音合法权益。日常在社交平台分享的自拍、生活视频、语音动态等内容,包含个人肖像、声音等敏感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违规抓取。部分从业者借助AI技术复刻普通人的面容和声音,制作虚拟形象并擅自用于商业广告、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普通民众难以察觉。提示指出,公民的肖像权、声音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盗用、复刻他人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牟利。消费者若发现自身面容、声音被非法用于广告宣传或带货盈利,可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方面,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发布,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近年来,利用AI技术实施“网络开盒”“换脸拟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引发公众担忧。针对这些涉人工智能的新问题,《意见》划清了法律“红线”: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于仿冒名人的问题,《意见》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关键词: 律师 广告 标注 涉嫌 消费 欺诈 四种 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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