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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捉奸收情夫2.5万补偿改判无罪 家属起诉第三者返还钱款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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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08 17:28:16

    [摘要]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一起“男子因捉奸收情夫2.5万‘赔偿’被判有罪”的案件。彼时,涉案当事人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坚持上诉和申诉。2024年10月8日,红星新闻从路某某处获悉,该案件申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得到了发回重审的决定。经重审,法院认定,刘某某补偿给路某某的2.5万元系双方多次协商后接受的款项,路某某并非非法占有刘某某财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过一起“男子捉奸收取情夫2.5万元‘赔偿’被判有罪”的案件。当时,当事人路某某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路某某始终坚持自己无罪,持续进行上诉和申诉。

    2024年10月8日,红星新闻从路某某处了解到,案件申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获得了发回重审的裁定。经过重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支付给路某某的2.5万元是在双方多次协商后接受的款项,路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最终,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路某某被改判无罪。

    据悉,在路某某被羁押期间,其父亲路先生为了帮儿子争取刘某某(第三者)的谅解,向刘某某转账2.5万元。路某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后,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2.5万元。3月13日,红星新闻从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陈贞处得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路先生一方现已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男子捉奸收情夫2.5万元“赔偿” 两审均以敲诈勒索罪获刑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3月28日,山东淄博的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声称要送孩子去辅导班,但行为反常,遂进行跟踪,结果发现张某与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躺在酒店床上。路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并打了该男子一拳。

    路某某称,打了一拳之后,陌生男子刘某某主动提出要“补偿”他,于是他提出6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对方随后通过向朋友借钱,分三次共转账给他2.5万元。一个月后,路某某与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刘某某报警称遭到路某某敲诈勒索,并以此为由主张路某某不适合抚养孩子。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路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据此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路某某虽然提起了上诉,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此后,路某某多次上诉、申诉,案件终于迎来再审。2024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8日,路某某被改判无罪。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部分)

    法院认为,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了涉案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后 家属起诉第三者返还此前退还钱款被驳回

    根据路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路先生表示,当时因儿子被羁押在看守所,自己不懂法律,误以为儿子确实已经违法犯罪,为了尽快让儿子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曾在2021年5月12日向被告(刘某某)支付25000元。他认为,被告借助公检法以刑事手段对其子定罪判刑,最终达到让原告给付其25000元的目的。但2024年10月8日,原告之子路某某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占有这25000元于法无据,应当返还。

    被告刘某某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2021年3月他与路某某前妻张某见面时,路某某跟踪张某被其发现,随后路某某通过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他向朋友借款3万元,最终只借到25000元并转账给路某某。当时因为紧张害怕,没有立即报警。事后他咨询了110,由派出所立案,认定路某某为敲诈勒索。在此期间,路某某的父亲在派出所向他归还了24800元,他写了谅解书给原告,事情经过就是如此。刘某某认为,路某某父亲将25000元归还给他,这笔钱是路某某的非法所得,他也写了谅解书,所以25000元本身就是他借来的钱,并非路某某父亲的钱。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返还的案涉2.5万元,最初是因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与刘某某婚内出轨,要求刘某某给予的补偿。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为办理取保候审,原告代替路某某将该款项退还给刘某某。原告实际退还的就是刑事案件中路某某收取的2.5万元,两者不可分割。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刘某某返还该款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其次,从款项来源看,路某某向刘某某退赔的2.5万元,源于路某某向刘某某索取的2.5万元。从款项性质分析,该款项系路某某基于妻子张某出轨向婚外第三者刘某某索取的款项,实质上是刘某某侵害路某某配偶权应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对于婚外第三者侵权、第三者与配偶通奸等案件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不承认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某的给付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

    第三,刑事案件中未对该款项性质作出评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对此也不应过多干涉和评价,对此不保护也不反对,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陈贞处获悉,路先生一方不服裁定,目前已提起上诉。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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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男子 捉奸 情夫 2.5万 补偿 改判 无罪 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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