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重庆市高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来源:网络

       阅读:2253

       发布时间:2026-10-04 21:15:47

    [摘要] 重庆市公安局10月4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10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

    重庆警方于10月4日透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在10月2日共同发布了一份通告,旨在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该通告的目标是彻底收缴各种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和管制刀具等,依法惩处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活动,从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举措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通告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严格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弩;禁止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禁止非法使用或私藏爆炸物品;禁止盗窃、抢夺、抢劫或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弩;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或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或管制刀具的信息;禁止制造或销售仿真枪。

    第二,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和管制刀具上交给当地公安机关。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若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上述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则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从重惩处。

    第三,如果犯罪人员检举或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相关案件,表现出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有重大立功,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或揭发他人相关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四,若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弩被抢、被盗或丢失,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若不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若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疑似爆炸物品,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鼓励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或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并动员或规劝在逃的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者,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窝藏、包庇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或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本通告所指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和非制式枪支及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和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或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政事儿

    关键词: 重庆市 高院 检察院 公安局 联合 发布 重要 通告

    论坛热帖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转载自各网络平台,仅作正能量信息传播、公益宣传使用。转载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原发布方所有。若涉及版权、内容异议,请联系我方及时处理,QQ:303378055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在线投稿

      入驻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