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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取消员工福利合法吗?法院:真有员工使用后取消也有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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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30 17:08:42

    [摘要] 员工福利是每位员工在应聘时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公司是否可以随意取消员工福利呢?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公司取消了原有的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员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会不会支持?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日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四共同确认的《员工到岗时间确认书》载明李四到岗时间

    员工福利一直是求职者在选择工作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这些福利呢?以下案例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当公司取消原有的防暑降温费等福利时,员工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显示,2016年11月1日,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员工到岗时间确认书》明确李四的到岗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

    2018年1月25日,该房屋中介公司发布《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某保经纪发[2018]6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某保经纪发[2016]32号文《某某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中的“过节费”和“其他福利”项目,实际发放将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2018年7月11日,李四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计划离职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辞职理由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各类福利待遇,且工作岗位随意调整,岗位职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2018年7月20日,公司向李四出具《离职证明》,确认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仲裁裁决阶段,李四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定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李四防暑降温费280元。同时,驳回了李四要求公司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仲裁请求,也驳回了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请求。李四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及企业自主确定的员工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企业有权自主调整。某房屋中介公司对员工福利的设置行为属于行使自主经营权和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劳动报酬行为,因此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双方对某房屋中介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李四工资并无争议。李四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特别是防暑降温费,也应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职工工资有关解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公司 取消 员工 福利 合法 法院 用后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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