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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带朋友孩子玩致残该担刑责吗?孩子溺亡家长是否要负刑责引热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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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7 16:29:51

    [摘要] 6月26日下午,广东省惠州市一对夫妻带着6岁的孩子在东江沙公园水域嬉水游泳。当时,孩子妈妈在岸上,爸爸为孩子套上游泳圈和安全绳后,带领孩子游到离岸边30多米远的江中。随后,爸爸离开,并嘱咐妈妈来看管孩子。谁知,孩子从游泳圈以及安全绳中脱出后不幸溺亡。类似的事件还有,6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女子及其弟弟两家六口人到某浴场游玩。由于侄女说想玩摩托艇,她就让侄女去问价格,当时其儿子就在沙滩边玩水

    6月26日下午,广东省惠州市东江沙公园水域发生一起儿童溺亡事件。一对夫妻带着6岁的孩子前来嬉水游泳,妈妈留在岸上,爸爸给孩子套上游泳圈并系好安全绳后,带着孩子游到了距岸边30多米远的江中。之后,爸爸离开,叮嘱妈妈照看孩子。然而,孩子最终从游泳圈和安全绳中滑脱,不幸溺水身亡。

    类似悲剧并非孤例。6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女子带着弟弟两家共六口人到某浴场游玩。因侄女提出想玩摩托艇,她便让侄女去询问价格,当时儿子正在沙滩边玩水。十多分钟后,她发现两个孩子都没有回来,经过全力搜救,确认两名孩子均已溺亡。

    同一天下午,海南省澄迈县也发生了两起学生溺亡事故,两起事件均涉及家人带孩子在不安全水域嬉水。

    事实上,这类事件往年也屡见不鲜,可谓年年发生,教训极为沉痛。

    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也是保障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旦出现死亡后果,就意味着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就应当对这一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实际中,家长因疏忽大意导致儿童溺亡而被追责的案例却极为少见。

    这很可能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孩子是“自家的”,自家的事情自家承担,外界无需介入。但孩子并非家长的“私有财产”,孩子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不是家长所能决定的了。

    从刑法理论来说,对危险源负有防止义务的人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发生了死亡结果,且至少存在过失,就需要对该结果负责。

    这种对危险源的防止责任可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如监护关系;二是存在“先行行为”,即因自己先前的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境地;三是法律明文规定,例如警察负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就家长带儿童嬉水这类事件而言,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如果是亲友将儿童带到不安全水域,则因先行行为而对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有全面的保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儿童溺亡的后果,无论是家长或亲友的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这绝非危言耸听。

    实践中,公安机关很少介入此类案件,仍习惯性地将其归为“意外事件”,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与日常所说的“意外”并不相同。

    日常生活中,只要没有预料到,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称为“意外”;但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例如,家长正在忙碌,孩子却偷偷相约外出游泳,结果有人溺亡,这才属于意外事件。但家长带孩子外出嬉水,本应预见儿童溺水的危险性,不能以“意外”来推脱。

    事实上,正是因为一些家长过于粗心大意,才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失去生命。而此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可能已经满足,追责也就不可避免。

    当然,儿童溺亡是一场悲剧,悲痛和怜悯不能代替法律,该追究的责任仍需追究。这既是罚当其罪,也是对他人的警示,否则就会成为一笔法治的糊涂账。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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