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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医院留观室内自尽 家属索赔86万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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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5 23:48:26

    [摘要] 患者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死者妻子魏女士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当日未作宣判。与该案一审诉求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患者自缢经过。图/受访

    9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案件涉及一名患者在医院留观室内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死者妻子魏女士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表示,当日法院未作宣判。

    据了解,魏女士的诉求与一审一致,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超过86万元。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告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监控录像记录了患者在留观室内自缢的整个过程。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男子输液后被允许在留观室休息,一小时后自缢窒息身亡,家属认为医院看护不力应担责**

    魏女士介绍,她和丈夫都是贵州人,丈夫今年49岁,两人育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期间,被当地医院诊断出患有输尿管结石。因再次发作疼痛,他在凌晨零点前往该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输液结束,但疼痛并未缓解,他便请求值班护士允许其在医院留观室过夜休息。

    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已经在留观室内死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并调取了留观室监控。监控显示,接近凌晨两点时,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从病床上坠下,最终因窒息身亡。

    事后,魏女士感到十分疑惑。无论是家属还是丈夫的工友,都未曾发现他在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因此她推测,丈夫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难以忍受,才选择了轻生。

    “输完液他都痛得走不动路,这才请求留在医院。护士把他带到留观室后就不管了,如果当晚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就不会死。既然他是来看病的,又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这怎么说得过去?”魏女士因此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一审原告败诉,法院认定:提供休息场所属好意施惠,无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该案一审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判决书,魏女士等家属作为原告,主张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86万余元。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已明确诊断患者患有输尿管结石,且疼痛未缓解、无法行动,却未给予与病情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医疗监护和有效治疗,违反了诊疗义务;对于留观室内的患者,医院疏于看护,未提供安全环境,未能预见并防止意外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医院答辩称,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即意味着医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防止自缢也不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患者因病到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后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以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医疗行为应交由专业人员鉴定并给出分析判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原告主张医院未尽看护管理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医院为患者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因此医院无需提供看护。事实上,医院也不具备为每一位滞留在医院内的病人提供专人看护的客观条件。其次,即便在诊疗活动中,医院也是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定时巡视,而非对患者进行看管、时时陪护在侧。

    最后,患者自杀属于其自主的故意行为,并非提供看护就必然能够防范。原告诉称患者因疼痛难忍而萌生轻生念头,但当时他身处医院,寻求医生救治是缓解痛苦最便捷的途径,然而他从进入留观室到选择自缢的一个半小时内,从未寻求医院工作人员的救助。

    因此,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管理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属上诉:患者留院仍需医疗干预却未获关注,医院不作为为自杀提供了时间和条件**

    魏女士等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杨先煌向记者提供了民事上诉状,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输液完毕即诊疗行为结束”存在错误。

    医疗机构接受患者留院观察,意味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患者输液结束后疼痛未缓解且无法行动,仍需医疗干预,医院将其置于留观室数小时不予关注,是诊疗不作为的体现;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但这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他们认为,患者并无自杀故意,监控中的一系列行为更符合“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死亡与医院管理并无必然联系”,他们认为,是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在剧痛失控状态下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该过错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请求驳回原告上诉:患者并非留院观察,病历医嘱也未记载“留观治疗”**

    同时,医院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医院认为,输液结束即诊疗结束,护士出于人道关怀同意患者到留观室休息,符合“好意施惠”特征。留观室仅为患者临时休息场所,并非在留观室观察治疗,病历医嘱也没有记载留观治疗,也不存在办理出院手续。

    医院认为,监控中患者的动作均为自发主动行为,符合自缢特征;医院是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凌晨结束门诊诊疗的患者在休息期间自杀的行为,客观上无法采取防范措施,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缺乏因果关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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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男子 医院 留观 室内 自尽 家属 索赔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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