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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医院留观室自缢身亡 家属起诉医院 院方回应事件经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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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5 21:58:28

    [摘要] 患者在医院留观室自尽身亡,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该案二审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表示,庭审当日未当庭宣判。该案诉求与一审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共计赔偿8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已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完成,医院免费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死亡与医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

    患者在医院留观室内自缢身亡,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22日,该案二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称,庭审当天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魏女士的诉求与一审相同,要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共计8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已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告完成,医院免费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留观室内的监控视频记录了患者自缢的全过程。图/受访者提供

    今年1月,魏女士的丈夫在温州务工期间,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复发,深夜到当地医院接受输液治疗。输液一小时后,患者疼痛症状未见缓解,便向值班护士申请在留观室休息。次日清晨,患者被发现已在留观室内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监控显示,凌晨两点左右,患者用仪器电线自缢,最终因窒息死亡。

    家属称,患者生前没有任何轻生念头,推测其是因病痛难以忍受才选择轻生。

    该案此前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家属方主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确诊输尿管结石后疼痛未缓解、行动受限,医院未给予相应的医疗监护和有效治疗,未尽到诊疗义务;同时,医院对留观患者看护不力,未保障场所安全,未能防止意外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方面答辩称,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后医疗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且防范自杀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输液治疗结束后,本次诊疗行为已经完成,患者可以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主选择自杀,与医院的诊疗、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民事侵权因果关系,且家属未提供专业鉴定证据来佐证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无需专人看护,且医疗机构不可能为滞留在院内的所有患者提供一对一专人看管。即便是常规诊疗,医院也只是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非全程看管陪护。此外,患者自杀系自主故意行为,并非简单看护就能完全防范,患者剧痛未缓解却始终未向医护人员求助,死亡结果与医院管理之间无必然关联,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一审认定“输液完毕诊疗行为结束”有误,医院接收患者留观,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持续。患者疼痛未缓解、身体不适,仍需医疗干预,医院数小时未关注患者情况,属于诊疗不作为。

    家属方认为,即便属于好意施惠,也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并无主观自杀故意,相关行为属于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失控后发生危险行为提供了条件,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二审中答辩请求驳回上诉,坚持输液结束即诊疗终止,留观休息仅为人道善意行为,没有留观治疗的医嘱,也未办理相关诊疗手续。医院同时表示,该院为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凌晨离院患者休息期间的自杀行为,客观上不具备防范条件,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缺乏因果关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张小艳

    责编:刘扬

    主编:王海珍

    关键词: 男子 医院 留观 自缢 身亡 家属 起诉 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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