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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查出艾滋病医生还要保密吗 法律对病毒感染者告知义务怎么规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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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5 14:31:57

    [摘要] 婚检发现一方感染艾滋病,另一方却不知情,医生能不能说?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这部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给出了答案。该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如果本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这一问题曾多次引发热议。

    婚检时若发现一方感染艾滋病,另一方却毫不知情,医生究竟该不该开口?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明确答案。

    条例明确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及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另一方。若感染者本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代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围绕这一话题,社会上曾多次出现激烈讨论。有医生在网上讲述过亲身经历:一次婚检中女方被查出感染艾滋病,却要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遵从后男方婚后被感染,事情闹到卫健部门,医生遭停职处理;另一次,医生主动将结果告知男方,女方随即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投诉,医生同样被停职。重庆此次立法,正是在这两难境地中划定了一条明确界限。

    **“通过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

    婚检是对拟结婚男女双方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在于排查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必查项目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淋病等传染病外,还涵盖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等先天性遗传疾病,以及严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和部分生殖系统畸形。

    婚检涉及内容广泛,但检查结果通常予以保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婚检课题组成员姜钰卓介绍,早在2020年,课题组就已围绕婚检制度启动调研,她本人自2021年起深入参与相关研究。姜钰卓回忆,调研中曾采访苏州本地参与婚检工作的医生,了解到他们经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处境。例如,婚检查出一方感染艾滋病或梅毒时,按规定医生不得向另一方透露。但出于职业伦理和道德责任,医生又无法心安理得地保持沉默,担忧健康一方因此受害。于是,他们往往只能采取极为委婉的方式,比如打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或“加强健康防护”,希望引起对方警惕。

    按照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无论是民法典、医师法还是传染病防治法,患者隐私权保护都被置于重要位置。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重庆此次立法则对告知对象和医疗卫生机构介入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自2003年起,国内取消强制婚检,以尊重公民婚姻自主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这一制度变迁也留下了一个“法律真空”:民法典确立了更现代、更注重个体权利的法律理念,但母婴保健法等旧法规尚未与之充分衔接,仍带有强制婚检时代的痕迹。

    2017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检,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此外,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石佳友认为,婚检结果是否保密,实质上是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更深层看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医师应出具暂缓结婚医学结论的条款,与民法典最新规定存在冲突。他指出,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撤销的规定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强调患者有如实告知义务与受害者事后维权路径。

    他进一步分析,以艾滋病患者为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感染者本人有义务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否则属于违法。但问题在于,法律并未赋予婚检机构、医院或婚检医生代为告知的职责。若感染者本人选择隐瞒,医生主动告知反而可能因侵犯隐私而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如何平衡?**

    在重庆此次立法之前,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应对机制。2007年1月1日,云南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及时将病情告知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将代为告知权限明确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3年7月1日广西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2019年该条例修订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限制:须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赋予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权”。多位受访者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隐私固然重要,但当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时,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就应有所让步。从伦理和法理角度看,这种处理原则具备充分合理性。

    石佳友解释,若在婚检中一味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与立法本应体现的权利平衡原则相悖。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被适度限制,国外亦然。尤其在婚检这种特殊场景中,告知对象是即将成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隐私公开传播的风险较低。对感染者的影响更多是关系层面的调整,不会引发遭受公众歧视的严重后果。

    至于由谁承担告知责任,石佳友倾向于支持广西做法。他认为,疾控中心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拥有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法定职责,由其在高风险人群中履行告知义务,具备更强合法性与专业性。不过他也指出,目前国内多数地区尚未完善相关立法,疾控机构普遍缺乏法定依据,不愿主动承担告知任务。

    **“应强化患者的告知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对于未如实告知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石佳友建议,一个重要举措是强化患者自身的告知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却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可参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表示,还可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明确法院判决理由与量刑标准,为全国司法机关提供可参照的执法依据。“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强化感染者告知义务,能对故意隐瞒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石佳友认为,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法规修订。合理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性伴侣知情权与健康安全。这种平衡通过法律明确各方权利边界,实现相互制约与保护。

    不过他也指出,若要同时系统性修改民法典、结婚登记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现实操作难度较大。当前更可行路径是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其修改流程相对简单灵活,难度较小,有较强现实可操作性。

    记者:牛荷

    (niuhe@chinanews.com.cn)

    关键词: 配偶 查出 艾滋病 医生 还要 保密 法律 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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