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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和员工有什么区别?劳动法这样规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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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16 22:31:43

    [摘要] 一直以来,中国的文字文化可以说是千变万化,职工、员工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是不一样的。1、法律:《劳动法》中并没有员工的描述,《劳动法》中只提及劳动者、职工等;2、含义:以前的职工指的工人,现在的职工泛指存在体制内,尤其是国企内的工作人员,员工则一般存在于私企;3、范围:从工作范围来说,职工是员工的组成部分,员工的范围要远大于职工。一、法律相关描述从《劳动法》的所有内容中可以看出:《劳动法》

    中国的文字文化向来变化多端,往往一字之差就会带来意义上的显著区别,“职工”与“员工”便是典型例子。

    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法》全文中并未出现“员工”这一表述,使用的概念是“劳动者”和“职工”。据统计,《劳动法》提及“劳动者”88次,“职工”25次,而“员工”的出现次数为零。职工的本质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并不认可“员工”的提法,更多使用的是“劳动者”和“职工”。例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再看两者的定义。职工,过去指的是工人,通常指国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带有一种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意味,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体。更多时候,职工指的是职员(包括一般领导)与工人(普通工人),或者说职工就是在职工作人员。员工则更多出现在私企中,指的是除老板以外的其他人员,即便是副总经理也只能算员工的一种。员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即私企与个人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雇佣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公司的行政人员,一个是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我们更多称呼公司的行政人员为某某公司员工,但很少称呼事业单位的人为某某事业单位员工,更多是叫某某事业单位行政职工。

    从范围上看,虽然规范地称呼所有人都应该用“职工”而非“员工”,但在实际中,“员工”的称呼更加广泛和通用。现实中,只要是以获取工资为目的的劳动者都可以统称为员工,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实习工,都属于员工的一种。在实际称呼中,职工是员工的一部分,员工所涵盖的范围要明显大于职工。

    因此,从实际使用情况可以看出,职工正逐渐被员工所替代,称呼职工的机会将会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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