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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一男子被判了

    来源:济宁事bot   作者:济宁事bot

       阅读:194

       发布时间:2021-08-24 10:33:25

       评论:0

    [摘要] 日前,济宁一男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提起诉讼.....01济宁一男子被判了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布被告人狄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

    济宁一男子被判了


    日前,济宁一男子

    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被提起诉讼.....

    01

    济宁一男子被判了

    济宁一男子被判了


    >>>>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布

    被告人

    狄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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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伊川县**镇**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

    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车两车损坏,师某某受伤,后经伊川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师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已赔偿师某某近亲属损失70万元,取得其谅解。被告人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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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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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某某身份信息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

    初中肄业

    ,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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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豫C*****号(豫*****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伊川县**快道由北向南行驶,

    当行至伊川县**乡**村路口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左侧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贾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贾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近亲属损失90万元,取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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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交通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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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伊川县 被告人 济宁 嘉祥县 一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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