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最新征地公告 济宁市拟征收2个街道(镇)9个村居土地 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街道(镇)8个村居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21)11号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 地块一位置范围: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李村。 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21)16号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 地块一位置范围:济安桥南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庄村、朱孟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2 地块二位置范围:路以南,公主路以西。 渔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谭岗村。 用途:住宅用地。 3 地块三位置范围:济安桥南路以东,景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用途:住宅用地。 4 地块四位置范围:运河路以西,张营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营村。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镇江这些地方房屋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布!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镇润政〔2021〕30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对新马路(电力路-义士路)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润政〔2021〕29号),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范围:西起电力路,东至义士路(详见范围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号)、《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号)等。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住宅房屋调换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1.现房:新城花园三区、金山水城四区,过渡期限均为6个月,限量房源。 2.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房源:象山花园,为现房,过渡期限6个月。 3.选择现房的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不计楼层差价。 (四)签约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五)有关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为该项目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的0.3%。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房屋安置的,因本项目调换房源均为现房,一次性付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0.5%计算。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计算。 4.搬迁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10元/平方米/次,给予两次。非住宅房(办公及其它:10元/平方米/次,仓储:20元/平方米/次,商业营业:30元/平方米/次,工业生产:40元/平方米/次),依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工业生产房屋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5.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 (六)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另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奖励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一个产权证为1户;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润政〔2021〕29号)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海口市琼山区发布安居房项目拟征收公告,面积及位置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安居房项目拟征收公告 拟征地的面积、位置及补偿标准 具体如下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琼山区安居房项目拟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琼山区安居房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用地面积47038.37平方米(合70.56亩)。其中海南峰源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43239.74平方米(合64.86亩),集体土地3798.63平方米(合5.70亩)。本次拟征收5.70亩集体土地,属琼山区滨江街道办农民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文相关标准执行。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本次征收的5.7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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