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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来源:一点资讯   作者:一点资讯

       阅读:191

       发布时间:2021-10-09 17:32:36

       评论:0

    [摘要] 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网9月30日公布的案件信息,济宁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济宁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开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网9月30日公布的案件信息,济宁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济宁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济宁​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因家庭矛盾,杨某某想与其岳父刘某甲同归于尽

    因家庭矛盾激化,被告人杨某某产生与其岳父刘某甲同归于尽的想法。2021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刀窜至济宁市兖州区**村刘某甲家中,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厮打,杨某某用刀捅刺刘某甲左胸后侧及颈部,刘某甲奋力反抗,后刘某甲之子刘某乙赶至,共同将杨某某控制,并扭送给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子;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杨某某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若其在庭审期间能够继续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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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兖州 杨某 济宁市 杀人罪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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