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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一点资讯   作者:一点资讯

       阅读:450

       发布时间:2021-10-09 17:33:22

       评论:0

    [摘要] 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济宁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济宁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开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街道**村**号。2021年6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

    ​济宁​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济宁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济宁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济宁​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街道**村**号。2021年6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倒车时将王某某碾轧致死

    2021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雷沃牌收割机在嘉祥县**街道**村被害人王某某的麦地收割麦子时,因疏忽大意未观察到位于收割机后方的王某某,倒车时将王某某碾轧致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轮胎类的致伤物碾压胸部、面部及颈部后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陈某某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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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嘉祥县 济宁 陈某 过失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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