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商务部就民用航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答记者问

    来源:网络

       阅读:2063

       发布时间:2026-10-13 12:53:11

    [摘要] 近期,商务部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推动《办法》立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情况?  答:民用航空领域使用的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物项属于两用物项。2006年,商务部颁布实施《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对于民航领域有关物项出境维修、租

    商务部近期针对《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就此,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针对推动该《办法》立法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记者问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负责人表示,民用航空领域所使用的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物项均属于两用物项范畴。2006年,商务部曾颁布并实施《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针对民航领域物项出境维修、租赁等出口形式,允许出口经营者每年办理一次出口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为航空企业出境维修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部件提供了便利,对民航安全和产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02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对出口管制的许可管理制度作出了调整,因此《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需要依据最新规定进行相应修订。此前,商务部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走访、部门座谈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考虑,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民航企业出口有关物项用于维修、维护、租赁等合理用途时,无需逐单申请许可证件,在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动获得出口凭证并自行出口。

    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落实《条例》的制度设计,这是《条例》出台后首次落地实施出口凭证制度,有助于对不同出口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并提升监管效能。第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限定适用主体和情形、设置出口后报告义务等措施,防范便利措施被滥用。同时,与中国民航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制止风险出口,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三,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对于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等低风险情形实行登记即走,相比批件的人工审核纸质单证,能够实现通关无纸化,缩短民航客货机配件供应周期,有利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支持民航产业国际化发展,增强相关配套服务业的竞争力。

    在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时,负责人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适用主体,涵盖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二是适用情形,包括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等;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总部位于国内的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此外,赴境外展览、演示、参与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出口可参照适用。三是登记和通关程序,征求意见稿对登记所需材料、出口凭证有效期和效力变化的情形、海关通关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四是管理要求,包括限制代理办理情形以防止不适格主体“套证”;强化报告和合规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报告出口凭证使用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履行文件保存义务等;赋予主管机关事后管理权限,可要求对存疑出口补充材料,特殊情况下可撤销证件等。五是行政处罚,征求意见稿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细化了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办法》的下一步工作安排,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进行完善,推动其尽快出台,以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

    关键词: 商务部 民用航空 两用 物项 出口 管制 答记者问 近期

    论坛热帖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转载自各网络平台,仅作正能量信息传播、公益宣传使用。转载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原发布方所有。若涉及版权、内容异议,请联系我方及时处理,QQ:303378055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