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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基金运作规则时隔12年再修订 释放哪些新信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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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0 22:04:58

    [摘要] 【大河财立方记者孙凯杰】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来重大变化。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系2014年修订发布并实施。这是一次时隔12年后的系统性修订。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

    公募基金行业的运作规则即将迎来一次重大调整。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现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修订并实施的,这意味着此次修订是时隔12年之后的一次系统性变革。

    证监会方面表示,此番修订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为权益类基金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提升公募基金运作的灵活程度。修订内容主要涵盖完善投资运作监管、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等多个方面。

    多位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新修订的办法针对行业痛点进行了直接回应,同时也反映出监管层推动权益基金发展、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导向。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强调逆周期布局

    本次修订中最为直观的变化之一,就是部分基金产品的成立门槛有所降低。

    根据办法规定,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其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的门槛依然分别保持在2亿份和2亿元;而其他类型基金的成立门槛则原则上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这一调整是为了优化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产品的供给。

    除了门槛调整之外,办法还进一步提出了“逆周期布局”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以及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对于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产品的情况,还需论证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业务开展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市场实际需求相匹配。

    “长期以来,基金的发行和销售都与市场热点紧密相关。通常来说,行情最好的时候,往往也是卖得最好的时候,特别是行业主题基金,未来可能面临较大的回撤风险,这种现象在近几年已经反复出现,对投资者来说并不友好。”华南一位基金销售人士张丽(化名)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她认为,办法中提到的“逆周期布局”,体现了监管层对基金产品“抢热度”“高位发行”现象的理性降温措施。

    9月以来,随着市场持续缩量,延长募集期的基金数量有所增加。

    东吴证券认为,本次调整在降低产品发行规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人对产品供给质量及投资者长期利益的管理责任,有望减少基金发行对短期市场热度和渠道销售能力的过度依赖,推动行业竞争从短期募集规模向差异化产品布局、持续投资能力与长期规模留存转变。

    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比例扩容,“固收+”迎发展机遇

    如何让基金的名称、定位与实际投资保持一致,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向。

    办法提出,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使用可识别或者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相关投资方向,且80%以上基金总资产应属于相应投资方向。所称投资方向包括特定市值、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地域、策略和资产类别等。

    与此相对应,对于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混合基金的权益仓位也得到进一步细化。权益类资产最低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归为偏股混合基金;最高投资比例在30%以下的,归为偏债混合基金;其他混合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区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将非FOF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市值上限由基金资产净值的10%提高至30%,同时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并进一步明确公募REITs适用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华东一位公募人士表示,办法规定了FOF基金的多项新政策,为基金投顾行业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同时,有望扩大ETF的潜在机构配置需求,尤其可能给“固收+”这类近年来势头发展迅猛的产品创新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全市场固收+基金规模已达到35702.07亿元,相比2025年同期增长47.9%,相比2024年同期增长110.1%,两年实现规模翻倍。根据多家机构的分析,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养老金/年金、信托等低波资金是“固收+”基金的重要投资者。

    低规模基金退出机制重塑,产品运营成本约束仍然存在

    在降低部分产品成立门槛的同时,此次修订也旨在进一步完善基金持续运作和退出机制。

    根据办法,开放式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量低于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相关情形的,管理人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对于选择继续运作的低规模基金,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时终止基金合同,建立规模过低基金的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同时删除了现行规则中“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特殊规定。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将按照一般基金的持续运作规则管理。

    从制度安排来看,一方面为具备持续运作价值的产品留下空间,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长期低规模产品的成本承担和退出安排,推动基金产品形成更加市场化、常态化的存续和退出机制。

    东吴证券认为,现行“三年2亿元”规定,使发起式基金在成立满三年时面临明确的规模考核约束,即使部分产品具备长期投资价值,也可能因短期市场环境、销售渠道或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导致规模不足而被动退出。此次修订取消特殊清盘要求,有助于降低基金在特定考核时点的集中退出压力,为细分策略、指数基金、FOF等需要较长培育周期的产品提供更加灵活的存续空间。对基金管理人而言,产品退出压力有所缓解,但长期维护低效产品的成本约束仍然存在,未来产品存续决策有望更加重视策略差异化、长期业绩表现及规模培育能力。

    此外,此次修订还对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以及持有人大会机制等作出优化;同时拟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则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办法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随着基金产品从设立、投资运作到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产品供给与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能力之间的匹配也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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