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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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等文件政策要求及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特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做到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要向用户推送告知收费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电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等供电单位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以及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四、依法加强监管。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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