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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樟木头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南

    来源:东莞日报社i东莞   作者:东莞日报社i东莞

       阅读:482

       发布时间:2021-04-13 16:29:07

       评论:0

    [摘要] 为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全面深化改善空气质量,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将在近期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涉气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对涉VOCs企业〔特别是喷涂、家具、化工、塑胶(含注塑、吹膜、抽粒)、喷涂等〕进行重点监管,持续重点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各类涉气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臭氧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一

    为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全面深化改善空气质量,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将在近期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涉气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对涉VOCs企业〔特别是喷涂、家具、化工、塑胶(含注塑、吹膜、抽粒)、喷涂等〕进行重点监管,持续重点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各类涉气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臭氧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一、工作要求

    (一)手续完善。按规定完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申报等相关环保手续。

    (二)工艺过程。1.涉VOCs排放工序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不得开窗、安装排气扇等);2.涉VOCs工艺须配备废气处理设施;3.有机助剂密封储存;4.调配车间,配备废气处理设施,调配完成的材料须密闭运输

    (三)废气收集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1.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的,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须达到0.3m/s;2.废气收集管道须完整,无破损;3.使用二级以上串联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4.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须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5.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须同步运转;6.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四)源头控制。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五)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等。

    (六)VOCs物料的储存。1.盛放VOCs物料的容器存放于室内,或存放在防雨、遮阳、防渗漏的专用场所,且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七)废弃物管理。1.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必须加盖密封;2.定期将废弃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二、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樟木头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南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2021年4月12日

    关键词: 废气 排气扇 重点 车间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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