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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继续销售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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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9-20 18:09:04

    [摘要] 记者今天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明确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奶源、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内容的标注要求,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

    记者今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于9月20日发布了《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以下简称《问答》),旨在落实《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工作。

    《问答》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奶源及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标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标签调整后需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此外,《问答》要求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的标签在内容、格式及颜色上保持一致;若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得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或罐体形状等方式进行区分。

    《问答》提醒生产企业,对于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之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明示或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不得标注的内容),不得继续销售;若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则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关键词: 市场 监管 总局 明确 这类 婴幼儿 配方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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