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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酒后小区挪车撞护栏被认定酒驾 法院称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

    来源:澎湃新闻

       阅读:3038

       发布时间:2026-09-15 17:08:20

    [摘要] 昆明女子李怡(化名)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该案开庭之前,当事人质疑血液鉴定程序违法,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云南省司法厅于2026年8月20日称因案情复杂,需对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已暂时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案件庭审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驳回李怡短距离挪车的辩护意见,8月21日

    昆明一名女子李怡(化名)在酒后于小区内等待代驾时挪动车辆,不慎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7.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案件开庭前,李怡对血液鉴定程序提出质疑,向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云南省司法厅于2026年8月20日表示,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已暂时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案件庭审结束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于公共道路,未采纳李怡关于短距离挪车的辩护意见。8月21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9月13日,李怡的亲属向澎湃新闻透露,李怡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并举报一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质疑鉴定程序违法并提起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日16时30分左右,李怡驾驶一辆“特斯拉”牌小型轿车,载着男友前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某小区与朋友聚餐,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用餐期间,李怡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李怡与男友离开朋友家,在前往负一层途中,她用手机呼叫代驾,但误下单为滴滴专车。由于与男友发生争吵,李怡便驾车驶离。

    车辆碰撞后修复的护栏。

    李怡称:“停车位置距离小区大门还有一段路,我当时想先把车挪到门口等代驾。”她驾车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出口附近时,车头与出口路边的金属护栏多次碰撞,造成财产损失及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怡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9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李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7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怡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因取得涉案物业公司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8月18日下午,该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李怡驾车发生事故后仍坐在驾驶位并几次踩油门冲撞护栏,男友走到路边,二人均未拨打报警电话。结合李怡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李怡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血样鉴定过程未严格按照检验记录上记载的操作步骤和方法顺序进行,血液上机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鉴定过程中疑似违反程序和规范的问题,李怡已于2026年2月26日向云南省司法厅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将投诉材料转交昆明市司法局办理。5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作出答复,拟依法对涉事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李怡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8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出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称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决定自2026年8月2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审理。

    前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进展如何?9月9日,昆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向澎湃新闻表示,因涉及案件内部信息,不便透露。

    **涉案小区道路被认定为公共道路**

    涉案道路是否属于小区内部道路,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居民小区路段能否认定为公共道路,应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标准。本案中,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牌、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其通行条件无特定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依法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属于公共道路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综合被告人李怡与专车司机的通话内容、监控视频、其撞到金属护栏后的表现等,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怡明知自己呼叫的不是代驾,仍驾驶车辆,主观上不具有短距离挪车的意图,系发生事故后被迫停车。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短距离挪车意见,也不予采纳。

    尽管云南省司法厅目前尚未就涉事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是否违反程序和规范得出最终调查结果,但法院已认为,本案中涉事鉴定机构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属于其业务范围,鉴定程序符合国家标准,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且鉴定人员已出庭对鉴定意见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血样上机视频虽未录制成功,但所有血样均有唯一编码,能够证实鉴定对象与送检样本一致,后续检测实验过程均有视频佐证。结合被告人李怡的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8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怡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237.90mg/100ml(乙醇/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被告人李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9月13日,李怡亲属告诉澎湃新闻,李怡对上述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同时,李怡还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部门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但一审法院未对外发布开庭公告,程序上已违法;本案系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庭审活动公民有权旁听。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要求现场仅有的两名与案件无关的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出庭检察人员既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未当庭纠正该行为,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对于李怡举报的问题,澎湃新闻曾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了解,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女子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撞上护栏,法院认定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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