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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出台“机闹”司法解释 明确罪名与定罪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声远热闻

       阅读:494

       发布时间:2026-04-10 14:09:20

       评论:0

    [摘要] 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人们的重要选择。但随着旅客数量增加,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这些行为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了预防和惩治效果。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人们的重要选择。但随着旅客数量增加,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这些行为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了预防和惩治效果。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解释》旨在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刑事犯罪,为我国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7条,明确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的定罪标准。只有在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或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且足以引发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还列举了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标准,特别指出对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此外,《解释》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行为也作出了刑事处罚指引。

    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解释》规定,若行为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或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此类信息,符合相关条件均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法院管辖,以避免管辖权争议。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表示,《解释》注重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通过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方式,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再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而减少“机闹”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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