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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夜钓下水捞鱼竿溺亡,家属索赔被法院驳回:自陷风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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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0 12:05:27

    [摘要] 夜钓下水捞鱼竿溺亡法院认定自陷风险 家属索赔被驳回。李某与他人擅自到水库夜钓,鱼竿被鱼拖入水中后,李某下水打捞时不幸溺亡。事后,李某家属将水库承包者廖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理由是水库周边未设立警示标识,廖某存在轻微管理过错。4月26日19时30分许,案外人朱某驾车搭载李某、刘某和何某前往乐至县某水库钓鱼。20时50分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后开始垂钓,李某与何某的钓位相邻。次日凌晨4时许,李

    李某与他人未经许可夜间到水库钓鱼,在鱼竿被鱼拖入水中后下水打捞,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李某家属将水库承包者廖某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称水库周边缺少警示标识,廖某存在管理疏忽。

    4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朱某驾车带着李某、刘某和何某一同前往乐至县某水库钓鱼。20时50分许,四人抵达水库开始垂钓,李某与何某的钓位紧挨着。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的鱼竿被鱼拖入水中,他下水去捞鱼竿时沉入水中失去踪影。何某不会游泳,赶紧叫会游泳的朱某下水搜寻李某,但朱某多次潜水都没能找到。随后,何某拨打110报警,当天10时许,李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一边询问相关人员,一边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和取证工作。经相关部门确认,李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和尸表检查,初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朱某和何某在接受询问时都称,李某是自己去捡鱼竿才出的意外。

    此前,廖某与相关方面签订了水库承包延期协议,承包期延至当年7月1日。廖某在接受询问时称,钓鱼是要收费的。但李某等人当晚去水库钓鱼时,既没有联系廖某,也没有缴纳任何费用。水库大坝周围立有多块“水深危险、禁止垂钓、嬉戏、游泳”等警示标识牌,水库其他位置也分布着部分警示标识牌。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深夜擅自在水库垂钓并下水捡鱼竿的极高危险性,应当具备判断能力。他无视风险冒险入水,最终溺水身亡,属于自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廖某承包水库进行水产养殖并对外收费经营钓鱼活动,该水库属于经营管理的场所,廖某对合法进入该场所的垂钓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闯入者,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之内。廖某及相关部门已在水库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合理的安保义务,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词: 子夜 下水 捞鱼 竿溺 家属 索赔 法院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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