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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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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10-16 17:50:32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一、拟修订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了修订草案的拟定,决定新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光伏技术等条目。该修订方案已获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对有关技术同步启动出口前登记管理。

    一、修订草案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涵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大领域,共计40项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等23项技术;对于已通过开源或学术论文发表等途径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列入管理范畴。生物医药领域涵盖细胞与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物、病原微生物等5项技术;对于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将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化措施。光伏领域则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等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同时涵盖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核心设备。

    二、意见反馈渠道

    公众可于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就新增技术的范围、指标、管控政策及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箱:jinxianmulu@mofcom.gov.cn;

    2. 传真号码:010-65197565;

    3. 信函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政编码: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及信封上标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提出意见时须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交的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口前登记规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完成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所列技术之前,须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进行登记。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出口活动,亦纳入登记范围。

    (二)须办理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

    1.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

    2.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3.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4. 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及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其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的要求为准)。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报;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别填报。

    商务部 科技部

    2026年10月16日

    答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此次修订属于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持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管理,既防范技术失控和不当扩散风险,也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类。

    问:《目录》拟新增技术的范围有哪些?

    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拟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关键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公告还明确了适用便利措施等情形。详情请参阅公告原文。

    问:《目录》修订是否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情况?

    答:中国政府一贯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有关政策立场没有改变。针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商务部、科技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事前已广泛组织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深入评估,并充分听取主要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列管范围精准有限。此次拟列管的多数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管理范围清晰、精准、有限,为企业划定了合规边界,便于政策执行。

    二是适用便利措施。此次列管明确了拟适用便利措施的多种出口情形,体现了分级分类的管理理念,有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确保技术出口安全、规范、有序。

    三是实施动态调整。商务部、科技部将依法对《目录》管理范围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此次征求意见是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工作安排。

    问:对于拟增列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此次拟将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关键技术增列至《目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已引起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此次拟列管的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等,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若被非国家行为体或恶意实体获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共同安全造成危害。中国政府对这类技术实施必要管理,目的是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推进人工智能国际治理。

    二是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中国政府致力于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重要动力源。为支持构建人工智能开源创新生态体系,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拟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为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方主张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工智能对话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扩散和失控风险。中方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弥合数智鸿沟,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员间开展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技术共享和规则共建所需的技术出口,将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问:《目录》正式实施后,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调用等各类“出海”形式,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答: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应用产品的“出海”模式多种多样,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

    关键词: 部门 修订 中国 禁止 出口 限制 技术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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