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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城公安严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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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8 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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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收了供货商的好处,在煤炭取样时做手脚,调换煤样,以次充好……”面对如山铁证,犯罪嫌疑人向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如实供述了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该嫌疑人是某煤炭公司的采样人员,以“辛苦费”“业务费”的名义,多次索取、收受煤炭供货商的贿赂,在取样检测时,采取多取优质煤少取劣质

    “我收了供货商的好处,在煤炭取样时做手脚,调换煤样,以次充好……”面对如山铁证,犯罪嫌疑人向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如实供述了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该嫌疑人是某煤炭公司的采样人员,以“辛苦费”“业务费”的名义,多次索取、收受煤炭供货商的贿赂,在取样检测时,采取多取优质煤少取劣质煤、将劣质煤样调换成优质煤样等方式,以次充好,蒙混过关,使供货商的劣质煤炭热值“达到”公司标准。就这样,“家贼”“外鬼”内外勾结,串通一气,让劣质煤炭冒充优质煤炭流入公司,让非法收入流入自己的腰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在一些行业滋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不法分子为了在经营活动中谋求不正当利益,把目光瞄向公司、企业的负责供销、采购、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贿赂。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与行贿人员里应外合,损公肥私,不仅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 

    据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现金或实物。有的以“业务费”“辛苦费”的名义直接收取金钱,有的逢年过节时收受“过节费”、购物卡或贵重礼品,有的参加行贿方提供的豪华旅游或娱乐活动。受贿的金额与其能提供的“好处”成一定的正比,有的是一次性给予,有的是分批给予。有的受贿者“胃口”越来越大,从一开始的小心翼翼转变到后来的主动索取。

    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大。由于该类犯罪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造成犯罪潜伏期较长,从违法犯罪开始至最终被发现,一般需经过较长的时间;而且犯罪呈现连续状态,在犯罪潜伏期内,受贿者会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多次收受贿赂,持续时间长,受贿金额大。

    犯罪手段隐蔽,受贿行贿双方易形成攻守同盟。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受贿犯罪一般采取“一对一”的作案方式,单线联系,很少通过中间环节周转,除了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以外,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隐蔽性较强。由于受贿、行贿双方均从中获取了利益,存在着利害关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互相包庇、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醒:广大公司、企业要认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免疫力。要坚持“既防家贼、又防外鬼”,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精细管理,强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监管、防范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员工面对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时,要坚定地说“不”,不能因一时的贪念而陷入犯罪的深渊。公司、企业如果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请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不法人员的责任。(刘丽)


    关键词: 邹城 公安 严防 非国家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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