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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罘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曝光台

    来源:芝罘融媒   作者:芝罘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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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15 19:03:55

    [摘要] 看芝罘讯 案件名称:烟台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案案由:其他类处罚依据:烟台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看芝罘讯 案件名称:烟台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案

    案由:其他类

    处罚依据:烟台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24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

    烟台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6号第A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董慧

    责任编辑:尤文硕

    关键词: 芝罘区 安全生产 治本 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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