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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罘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曝光台

    来源:芝罘融媒   作者:芝罘融媒

       阅读:7220

       发布时间:2026-05-30 09:38:21

    [摘要] 看芝罘讯 案件名称:烟台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案由: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处罚依据:烟台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反

    看芝罘讯 案件名称:烟台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案由: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

    处罚依据:烟台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号第A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A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董慧

    责任编辑:尤文硕

    关键词: 芝罘区 安全生产 治本 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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