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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款3倍新规解读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阅读:3067

       发布时间:2026-10-17 17:10:50

    [摘要] 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基准》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三倍。同时需要注意,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统一全国执法标尺杜绝同案不同罚《基准》第30项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欠缴的金

    自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正式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该《基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被处以三倍罚款,同时提醒,“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基准》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逾期不缴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按欠缴金额及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以某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占应缴总额35%为例,属于第三档情形,最高可能面临1800万元罚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一到三倍罚款”并非新增罚则,201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此次调整的核心在于统一执法尺度,明确何种情形适用三倍罚款,对用人单位影响显著。裁量基准的作用正是统一执法标准。

    今年7月,《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曾介绍,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出台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科学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致、指引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为何要统一社保缴费的执法标准?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关键在于过去存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表面上看少缴社保能让员工多拿钱,但最终受损的仍是职工本人。

    褚福灵分析,短期内企业成本会有所降低,但对职工待遇影响很大。以养老金计发为例,若缴费工资为1万元却按5000元缴纳,计发养老金时基数减少一半,养老金水平也随之降低。此外,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通常也按缴费工资计发。

    褚福灵告诉中国之声,随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实施和技术手段的升级,执法将更加有据可依,职工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施正文认为,《基准》将推动各地执法标准统一,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合规企业的权益。他进一步解释,欠缴社保费并非一发生就处罚,处罚有严格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的,社保费征收部门发现后须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通知后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的,方可给予处罚。

    施正文提醒,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署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键词: 员工 自愿 放弃 社保 无效 单位 欠缴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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