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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转给女员工近700万还育有私生子 妻子起诉追讨一审败诉 证据不足

    来源:法临说法

       阅读:3748

       发布时间:2026-10-15 19:44:35

    [摘要]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福建的林女士与丈夫龚某结婚16年,两人白手起家,共同创业,辛苦攒下的钱却被丈夫从2021年开始陆续转给公司前女员工陈某某,用于买房买车等,总金额近700万元。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两人还生了一个私生子。于是,林女士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按常理,这种“原配告小三”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返还。然而这次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钱没要回来,婚也

    看到一则令人心情沉重的新闻。福建的林女士与丈夫龚某携手走过16年婚姻,从零开始共同打拼创业,然而从2021年起,丈夫却将辛苦积攒的钱财陆续转给公司前女员工陈某某,用于购置房产、车辆等,累计金额接近700万元。更令林女士难以承受的是,丈夫与陈某某还育有一个私生子。为此,林女士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这笔款项。

    按照一般情况,“原配起诉小三”这类案件,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但这一次,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钱没能追回,婚也尚未离成。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追溯到2021年,龚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某,并把她招入自己公司工作。没过多久,两人便发展为不正当关系,龚某还安排她前往深圳分公司任职。这一切,林女士全然不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龚某通过微信、银行等多种途径向陈某某转账总计约701万元,其中不少转账金额带有特殊含义。2025年2月,林女士发现陈某某与丈夫已经有了一个两岁的私生子。

    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辩称这些钱属于“借款”,并且已经向龚某归还了677万多元。林女士怀疑这是丈夫与陈某某合谋伪造的“平账”操作,但苦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还款实际来源于丈夫。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龚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处理,未经妻子同意或追认,丈夫无权擅自处置。一旦赠与被认定无效,第三者理应全额返还所收款项。

    但在本案中,陈某某提供了还款流水,证明已将大部分款项退还给龚某。林女士无法举证这些还款实际上来自丈夫。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某已返还了相应款项,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即便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也不代表原配一定能追回钱财。如果第三者确实归还了款项,原配再主张返还便缺乏事实依据。为避免陷入这种局面,应当及时取证,并全面调查对方的每一笔还款来源。此外,还可以借助民法典第1092条,防范配偶恶意转移财产。

    这700万元是林女士与丈夫十六年辛勤付出的结晶。虽然法律能够判定赠与无效并支持原配追回,但若缺少关键证据,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希望二审能给出更加明确的判决,同时也提醒大家,婚姻中的信任可以重建,但财产防线必须自己守住。

    关键词: 丈夫 转给 员工 700万 私生子 妻子 起诉 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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