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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提前离席醉驾超速身亡 家属起诉10名同桌饮酒者索赔33万被驳回

    来源:微博红星新闻

       阅读:2671

       发布时间:2026-10-14 17:39:29

    [摘要]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判决:一名男子受邀吃午饭时与同桌人员均有饮酒,提前离席后醉驾超速发生事故身亡,家属起诉同桌10名共同饮酒人员索赔33.3万余元,被法院驳回。6月27日,韩某邀请周边群众参加其组织的民俗活动,后宴请刘某等人一起吃午饭,刘某和另外11人同桌,席间大家均有饮酒。14时许,刘某与徐某驾车先行离开;14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翻覆致其死亡。经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男子在受邀参加午宴并饮酒后,提前离开时醉酒驾车超速,最终发生事故身亡。其家属向同席的10名共同饮酒者提出索赔,金额超过33.3万元,但法院未予支持。

    据了解,6月27日,韩某邀请周边群众参加其组织的民俗活动,随后设宴与刘某等人共进午餐。刘某与另外11人同坐一桌,席间众人都喝了酒。14时左右,刘某与徐某驾车提前离开;14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翻覆,导致其死亡。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3.32mg/100ml。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刘某醉酒驾驶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刘某去世后,其家属与活动组织者韩某以及另一名同席者陈某(案外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后,家属又将当天与刘某同桌的其余10名饮酒者告上法庭,索赔3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人之间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法律并未禁止,也不必然在共饮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仅仅因为举杯饮酒就认定不特定的相互之间负有法律义务,显然与社会常理不符,也会造成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泛化。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10名被告在就餐期间对刘某实施过强行劝酒、逼酒、灌酒、赌酒,或明知其不能饮酒仍加以劝说;双方事前并无共同就餐或共同饮酒的约定,席间饮酒属于临时自主决定,同桌安排也由组织者决定。刘某提前离席时,也没有证据显示他曾告知10名被告自己要驾车离开而遭到对方阻止,因此10名被告对刘某离席后的行为无法预见。

    法院同时指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及严重后果,其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宴席组织者负有高于一般宾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其履行注意义务不够充分,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这并不意味着10名被告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提前离席后醉驾超速出事故去世,家属起诉10名同桌饮酒者索赔33万元被驳回

    关键词: 男子 提前 离席 醉驾 超速 身亡 家属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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