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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千户失信企业补税13.55亿 违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被追缴

    来源:今言税语

       阅读:3254

       发布时间:2026-10-13 09:53:25

    [摘要] 超千户失信企业共补税13.55亿 违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被追缴。一家公司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通过办理扣缴申报享受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的协定待遇,减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4亿元。然而,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的条件,因此被要求补缴1.4亿元税款及滞纳金。根据《内地和香

    近期,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通过违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少缴税款,已被依法追缴。其中一例典型案件涉及一家公司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通过办理扣缴申报,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享受了协定待遇,减征企业所得税逾1.4亿元。但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因此被要求补缴税款1.4亿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上述《安排》第十三条,一方居民转让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可在该另一方征税;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也可在该另一方征税;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所得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若该公司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在该一方征税;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在该一方征税;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定待遇适用前提不满足的风险。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安排》待遇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该公司无法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其享受协定待遇的基础条件不成立。二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模式下的举证责任风险。非居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对是否符合协定待遇条件承担完全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留存充分证据,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无法完成举证。三是后续管理核查发现不合规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逾期无法提供则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四是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财务风险。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延迟纳税责任。五是扣缴义务人的连带风险。扣缴义务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为确保合规,建议在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前,务必取得并核验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在申报前由专业团队对照相关条款逐项核验适用条件;完整归集和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及时纠正不合规事项;扣缴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审核与配合义务;定期关注政策动态,开展合规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关键词: 千户 失信 企业 补税 13.55亿 违规 享受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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